慈溪市匡堰镇实验幼儿园章程
(2021 年 5 月 27 日经第三届第 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1 年 5 月 27 日经园务委员会通过,2021 年7月16日经慈溪市教育局同意备案,自 2021 年7月17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慈溪市匡堰镇实验幼儿园;简称匡堰实幼;地址为慈溪市匡堰镇倡隆村田央旺88号;邮政编码为315333 官方网址为http://cxkysyy.zgyey.com/Default.aspx 。
第三条 本园由慈溪市教育局举办,经慈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慈溪市教育局。
本园为公办全日制二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园面向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 3-6 周岁的幼儿,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招收 3 周岁以下的幼儿。办园规模为 12 个班级,总体不超过 360 人。
第五条 幼儿园以“陶润童心,瓷泽纯真”为办园理念。幼儿教育是陶熔陶成、培养教育的起点,具有不可替代的定向定位的作用;幼儿教育也是陶化陶育、陶铸化育的过程,具有启蒙发微、点燃火种的功能。促进孩子们身体的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健全发展;发展个性,促进人格的健康发展;合理开发大脑潜力,促进智力发展;培育美感,促进想象力、创造力的发展,这些可以通过陶冶教育,达成教育的目标。
办园目标:以新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 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为指针,以“发展孩子、成就教师、服务家长、奉献社会”为总目标,以“陶文化”为办园特色,以陶养教育为育人方向,致力追求内涵发展,倾力打造幼儿园特色发展,真正使每一位幼儿成为健康、智慧、自信、纯真的上林陶娃。
中长期发展目标: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党建工作;深化分层园本培训,打造幸福教师团队;加强教师培训,扎实推进新课程建设;强化科研立园意识,提升保教水平;利用现代化手段拓宽渠道,实现家园共育;加强园际学习交流分享,提升整体水平。
第六条 幼儿培养目标:培养健康、智慧、自信、纯真的上林陶娃。
教师发展目标:老师们在幼儿园文化的熏陶下,眼观千峰翠色,胸怀明月春水, 以陶冶育人、为国育人的情怀,投身事业,心态阳光,精神健旺,童心永驻。
第七条 本园开展以自主游戏为基本活动的快乐教育;将陶生活融合幼儿园课程的生态教育;挖掘创造潜能,冶炼乐观品性,激发快乐天性陶养教育。以“创新、发展、奉献、服务”为园训,以“健康生活,快乐工作”为园风。
第八条 我园园标
呈星形,寓意为每个小朋友都是夜空一颗璀璨的星星。绿色、湖蓝、深蓝、红色和橘色五种颜色代表 5 个娃娃手拉手,分别代表健康、
科学、社会、艺术、语言,五大领域均衡且全面发展。
幼儿园公众号“慈溪市匡堰镇实验幼儿园”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创建。
第二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规定招收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
第三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十三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对内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
第十八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幼儿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幼儿园秩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领导学前教育课程实施,领导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九)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十)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匡堰镇实验幼儿园支部委员会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幼儿园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幼儿园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幼儿园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薪酬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幼儿园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幼儿园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幼儿园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幼儿园与幼儿园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副园长(业务负责人)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后勤、教务和保健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副园长(业务负责人)主要职责有: 1.负责教育教学及教科研管理工作。
2.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实施与总结。
3.负责指导教师制定各类计划、督促实施、参与总结。
4.按计划组织园本教研和园本培训活动,活动过程有记录有实效。
5.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工作,把握引领课题研究方向。
6.做好教师分层培养和青年教师业务考核工作。
7.加强对年级教研组活动的管理,指导好年级教研组开展的各类活动。
8.加强对教师一日活动组织的检查,做好教师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估、考核,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水平及幼儿发展情况。
9.组织教师进行幼儿发展水平的评价与分析。
10. 督促全园教师加强师德修养,关爱幼儿,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因体罚和精神虐待造成对幼儿的伤害事件,确保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11.协助园长积极稳妥做好幼儿园招生编班、毕业工作,正确执行政策、有效化解矛盾,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12. 加强幼儿学籍信息、教师在岗登记等系统的安全管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13. 负责省、市各级现场会及验收评比的接待工作。负责教学观摩接待与组织工作,指导幼师学生的见习、实习工作。
14.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后勤园长(后勤负责人)主要职责有:
1. 协助园长负责幼儿园的行政、保卫、外事等各项工作,是园长进行园内管理和行政工作的主要助手。
2. 严格财经纪律,领导财会人员做好经费预算,安排好各项开支。听取、审查财会人员的汇报,与园长共同监督审核财会的现金及账目。
4. 配合园长召开园务会议,决定和处理园内重大事项。
5.负责督促并帮助保管员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做到物物有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6.掌管全园固定资产总账,办理新置固定资产手续。
7.协同园长落实基建、修缮、设备添置、绿化计划的落实,大型器械的安装管理。组织后勤人员定期和及时检查维修园内设备设施,延长物品设备的使用期限。
8.负责幼儿园食品安全与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制定幼儿园食品、饮用水及传染病防控规章制度;负责食堂、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幼儿园食品及饮用水安全;负责督促职能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与疾病防控措施。
9.协助保健医督促检查各班卫生并做好卫生消毒工作。定期参加膳委会的会议, 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10.对后勤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积极配合教育教学工作。
11.严格掌握生活用品的使用,勤俭节约,修旧利废,做好物品调剂工作。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任务。保健医生主要职责有:
1. 幼儿园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工作。
2. 协助班主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各班幼儿健康档案,为有特异体质的幼儿单独建档。
3. 负责幼儿园卫生安全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师幼食品卫生、疾病预防及急救常识的培训和教育。
4. 负责每日查看各班晨、午检及全日观察记录,发现异常,配合班主任及时通知家长并督促幼儿或尽快将幼儿送正规医院诊治。
5. 负责幼儿卫生保健工作(组织幼儿体检、预防接种、喷洒消毒、传染病及近视眼、龋齿等幼儿常见病防控),为师幼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并做好治疗登记。
6. 负责幼儿园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上报工作。
7. 制定幼儿园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和部门,做好事故处理。
8. 配合业务负责人组织全园大扫除和卫生检查,做好卫生评比和成绩公布,督促全园师生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9. 配合后勤处定期检查食堂各项安全卫生制度落实情况,并建立检查记录台账。
10. 做好卫生室常用药品采购工作,保障供给。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幼儿园医疗器械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器械消毒工作,建立消毒登记档案,加强对废弃物品的安全卫生管理。幼儿园医疗器械必须专人使用,一律不得外借。
11.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二条 本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园内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园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园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匡堰镇实验幼儿园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
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幼儿家长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园内教师申诉
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幼儿家长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幼儿园
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幼儿家长、教职工、幼儿园间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本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本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单位内控制度,确保各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本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本园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园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课程与保育教育
第三十条 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 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园以幼儿全面发展为本,充分利用慈溪市本土文化资源以及幼儿园周边自然环境资源,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建立以全人教育为核心, 全面发展为根本,利用本土资源开发“陶乐”园本课程。
第三十二条 本园秉持“陶润童心,瓷泽纯真”的办园理念,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活动,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同时秉持环境育人理论,合理利用室内区域,逐步开发室外游戏场地,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创设室内外开放性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根据幼儿年龄特点,提供丰富、环保、不同层次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
本园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帮助幼儿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在保教活动中注重对幼儿的观察与倾听,了解幼儿需要,适时给予支持与帮助,同时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并能根据幼儿的个体差异灵活调整保教目标、改进方法。
本园重视幼小衔接工作,不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杜绝小学化教育倾向,不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本园科学组织幼儿一日活动。体现以幼儿为本的教育思想,面向全体幼儿,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实践操作、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不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第三十三条 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三十四条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三十五条 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七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
第三十七条 本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八条 本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三十九条 本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四十条 本园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 2 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 1 小时,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四十一条 本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 定期检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四十二条 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四十五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本园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
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本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七条 本园通过家长幼儿园、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活
动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服务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本园对 3 周岁以下散居儿童进行亲子指导活动。
本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教职工开展志愿者活动服务社区。
第四十九条 本园依靠桥头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条 本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九章 幼儿园资产
第五十一条 本园为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
第五十二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
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本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本园重视美工创意室、科学探索室、幼儿图书室、烹饪室等专用教室的建设,为幼儿多样化的学习活动提供切实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
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宁波市慈溪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园务委员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报宁波市慈溪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